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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9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番汝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番汝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番汝恆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為憑。又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6、8、11、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9、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妨害秩序、傷害、施用毒品、毀損、洗錢防制法、詐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妨害自由及詐欺取財得利等罪,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0年1月至111年2月,各罪間之罪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均不相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差異,於併合處罰時,考量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另就併科罰金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6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6/2 110/10/4 111/2/7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02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4號  判 決 日 期 111/5/13 111/6/6 111/8/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6/14 111/7/5 111/9/14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是 是 是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6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5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67號   編號1至10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附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經原審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11/11 110/10/13~110/12/9 110/5/13、110/5/15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3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14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5號 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 決 日 期 111/8/17 111/9/7 111/9/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65號 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9/27 111/10/11 112/1/4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是 否 是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70號   編號1至10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附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年6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6/19~110/6/21 111/2/5 111/2/7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5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2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2/21 111/12/13 112/6/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 111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5/31 112/4/12 112/7/19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是 否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否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5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3號   編號1至10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附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經原審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1/8/2 111/1/18~111/1/21 110/8/6~110/8/7 偵 察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180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1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 112年度簡字第4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判 決 日 期 113/10/4 112/12/26 115/1/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 112年度簡字第4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3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1/21 113/1/31 115/2/13 是 否 得 易 科 罰 金  否 是 是 是 否 得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否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7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28號 桃園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845號   編號1至10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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