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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廖怡貞邱瓊瑩唐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逸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逸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八罪,先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無意見等語。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一般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案件,並係提供金融帳戶、手機門號SIM卡、交付虛擬貨幣帳戶後擔任取款車手,進而為收購他人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工作,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於111年5月至10月間)、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附表:受刑人林逸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111年5月9日至111年5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48、2291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 112年7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 112年8月29日 否 是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 2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年9月23日至111年10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1928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5、4292、838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7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113年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113年2月16日 否 是   3 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11年9月1日至111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13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號 113年6月12日 否 是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111年8月上旬某日某時許至111年9月23日、111年9月20日、111年8月上旬某日某時許至111年8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83號、113年度偵字第7166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82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1071號、113年度偵字第11295、13821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4年度上訴字第4376號 114年10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4年度上訴字第4376號 114年12月31日 否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3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8月1日至111年9月20日      否 否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6、7月間某日某時許至111年9月14日      否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3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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