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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溫耀源邱同印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6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屆滿,惟當日及翌日適為週六、週日之休假日,依法應展延至週一即同年八月一日(按被告住處位於台北市大同區,依法不生在途期間問題),茲竟遲至同年八月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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