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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海巷1弄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許德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海巷1弄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長青、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柳長青、甲○○及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7月2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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