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海巷1弄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許德勝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海巷1弄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柳長青、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柳長青、甲○○及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7月2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7月23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