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6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期間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屆滿,惟當日及翌日適為週六、週日之休假日,依法應展延至週一即同年八月一日(按被告住處位於台北市大同區,依法不生在途期間問題),茲竟遲至同年八月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