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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昭瑩王梅英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1 號,中華民國95年5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2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前因違反保護令、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確定,前者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二者經接續執行,於94年7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5 年內之94年11月4 日上午8 時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體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查獲後至採尿之時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依累犯之規定,酌情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以: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及止血帶1條,業經被告陳明為其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用(非專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其認事及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允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如附件,其中事實二、第11行及理由三、第15行所載「注射針筒3又」,應更正為「注射針筒3支」;又被告甲○○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無論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7條之規定,均應論以累犯,不生有利、不利之比較,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應予補正)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76號)意旨以:被告甲○○於95年3 月27日為警採集尿液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95年3 月27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松柏林21之1 號查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76號偵辦中。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之犯行,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原審未及審酌,難認允當云云。惟查,被告於95年3 月27日下午4 時30分許,為警查獲之初,堅決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注射針筒等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76號偵查卷第14頁至第16頁),已難認與經檢察官起訴於94年11月4 日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係基於概括之犯意;且該二次之時間相距逾4 月,亦難認係時間緊接,顯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另以:㈠被告甲○○於95年3 月4 日中午12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1 次。嗣於95年3 月4 日上午9 時許,經警在桃園縣八德市○○路836 號4 樓3 號房內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注射針筒2 支、止血帶2 條及空夾鏈袋35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2747號);㈡被告甲○○自95年6 月間起至同年月30日止,在臺灣地區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5年7 月19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廣福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55公克及注射針筒1 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879號)。查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二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與本件經起訴、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時間,相距分別達4 月、7 月,均難認係時間緊接之連續犯,本院無從併予審究,均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王麗莉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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