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2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
44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及減刑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
一、甲○○前涉犯多次竊盜案件,其中於民國90年起至95年間,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0年11月27日以90年度易緝字第17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於91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1年9 月11日以91年度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確定;復因竊盜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0月28日以93年度易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接續執行於95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屈臣氏公司)設於附表所示各賣場內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細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及行竊方法均如附表所示)。
三、案經臺灣屈臣氏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表示願意認罪,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陳吉鑫於警詢、偵訊時指述情節相符,並據被害人臺灣屈臣氏公司之員工詹朝欽、陳嘉慧、白博仁、蘇忠信、陳佳汶、蘇靜貴、陳彥呈、林寓晴、楊淑萍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被告同意以該證人等之證言為證據,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3紙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地點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查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各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原判決未及予以減刑。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雖未足採。但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素行欠佳,其所竊盜之物品目的在轉賣以取得金錢、犯罪所用之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 行竊方法 │被害人│ 竊得之財物 │宣告刑及減刑│ │ │ │ │ │ │ (新臺幣) │之主文 │ ├──┼───┼───┼─────┼───┼──────┼──────┤ │ 1 │95年9 │臺北縣│被告進入店│臺灣屈│馥蘭皙兒活力│甲○○竊盜,│ │ │月29日│板橋市│內,徒手竊│臣氏公│美白三品組5 │累犯,處有期│ │ │16時許│中正路│取剛進貨之│司(板│組、基礎活膚│徒刑伍月,減│ │ │ │222號 │化粧品1箱 │七店)│超值組6組、 │為有期徒刑貳│ │ │ │ │ │ │活膚精露超值│月又拾伍日。│ │ │ │ │ │ │組6組、馥蘭 │ │ │ │ │ │ │ │皙兒及中美白│ │ │ │ │ │ │ │雙重組8組( │ │ │ │ │ │ │ │價值共約58,6│ │ │ │ │ │ │ │00元 │ │ ├──┼───┼───┼─────┼───┼──────┼──────┤ │ 2 │95年10│臺北縣│被告趁店員│臺灣屈│馥蘭皙兒基礎│甲○○竊盜,│ │ │月15日│板橋市│在店內忙碌│臣氏公│美白超值組2 │累犯,處有期│ │ │21時50│文化路│,疏未注意│司(陽│組(價值2,90│徒刑參月,減│ │ │分許 │1段280│之際,於店│明店)│0元) │為有期徒刑壹│ │ │ │號 │門口,徒手│ │ │月又拾伍日。│ │ │ │ │竊取店門口│ │ │ │ │ │ │ │櫃檯販售之│ │ │ │ │ │ │ │化粧品2組 │ │ │ │ ├──┼───┼───┼─────┼───┼──────┼──────┤ │ 3 │95年11│臺北縣│被告趁店員│臺灣屈│旁氏有氧活顏│甲○○竊盜,│ │ │月25日│新店市│在店內忙碌│臣氏(│乳液3 瓶、旁│累犯,處有期│ │ │10時許│中正路│,疏未注意│新店店│氏雙層活顏化│徒刑參月,減│ │ │ │156號 │之際,徒手│) │妝水14瓶(價│為壹月又拾伍│ │ │ │ │竊取店內之│ │值共3,203元 │日。 │ │ │ │ │化粧品 │ │) │ │ ├──┼───┼───┼─────┼───┼──────┼──────┤ │ 4 │95年11│臺北縣│被告趁店員│臺灣屈│優白亮眼菁華│甲○○竊盜,│ │ │月9日 │中和市│在店內忙碌│臣氏(│液4瓶、莉薇 │累犯,處有期│ │ │16時43│員山路│,疏未注意│員山店│特麗美白活膚│徒刑拾月,減│ │ │分許 │198號 │之際,徒手│) │乳2瓶、莉薇 │為有期徒刑伍│ │ │ │ │將已裝箱欲│ │特麗皇家緊緻│月。 │ │ │ │ │分送至各分│ │乳霜1瓶、紅 │ │ │ │ │ │店之化粧品│ │色曲線香纖魔│ │ │ │ │ │,慢慢移動│ │法皂2個、新 │ │ │ │ │ │至店門口,│ │豔陽防曬護唇│ │ │ │ │ │再將紙箱抱│ │霜3個、美肌 │ │ │ │ │ │離現場之方│ │戀人卸妝凝露│ │ │ │ │ │式竊取化粧│ │2瓶、美肌戀 │ │ │ │ │ │品 │ │人水凝露2瓶 │ │ │ │ │ │ │ │、美肌戀人毛│ │ │ │ │ │ │ │孔細緻棒2個 │ │ │ │ │ │ │ │、優白光采白│ │ │ │ │ │ │ │皙粉蜜oc10共│ │ │ │ │ │ │ │4個、優白光 │ │ │ │ │ │ │ │采白皙粉密oc│ │ │ │ │ │ │ │20共4個、美 │ │ │ │ │ │ │ │肌戀人保濕精│ │ │ │ │ │ │ │華素2個、資 │ │ │ │ │ │ │ │生堂眼部卸妝│ │ │ │ │ │ │ │液12瓶、優白│ │ │ │ │ │ │ │洗面皂4個、 │ │ │ │ │ │ │ │優白柔膚水2 │ │ │ │ │ │ │ │個、夢思嬌亮│ │ │ │ │ │ │ │晶唇膏241共 │ │ │ │ │ │ │ │3個、夢思嬌 │ │ │ │ │ │ │ │亮晶唇膏641 │ │ │ │ │ │ │ │共9個、莉薇 │ │ │ │ │ │ │ │特麗尊采粉霜│ │ │ │ │ │ │ │2個、莉薇特 │ │ │ │ │ │ │ │麗尊采蜜粉1 │ │ │ │ │ │ │ │個、資生堂護│ │ │ │ │ │ │ │唇膏3個、優 │ │ │ │ │ │ │ │白防曬蜜粉1 │ │ │ │ │ │ │ │個、百朗士美│ │ │ │ │ │ │ │髮霜3個、護 │ │ │ │ │ │ │ │手霜12個、資│ │ │ │ │ │ │ │生堂藥用美白│ │ │ │ │ │ │ │護手霜3個、 │ │ │ │ │ │ │ │新機精鑽眼線│ │ │ │ │ │ │ │BK953共2個、│ │ │ │ │ │ │ │BK751共1個、│ │ │ │ │ │ │ │怡麗絲爾眼眉│ │ │ │ │ │ │ │兩用筆管2個 │ │ │ │ │ │ │ │、資生堂睫毛│ │ │ │ │ │ │ │夾20個、資生│ │ │ │ │ │ │ │堂驅黑淨白露│ │ │ │ │ │ │ │5個、莉薇特 │ │ │ │ │ │ │ │麗除皺精華乳│ │ │ │ │ │ │ │3個、優白光 │ │ │ │ │ │ │ │采粉餅盒2個 │ │ │ │ │ │ │ │、優白妝前修│ │ │ │ │ │ │ │飾霜EX(IV)│ │ │ │ │ │ │ │6個、優白妝 │ │ │ │ │ │ │ │前修飾霜EX(│ │ │ │ │ │ │ │GR)4 個、心│ │ │ │ │ │ │ │機勾引睫毛膏│ │ │ │ │ │ │ │4個(價值共 │ │ │ │ │ │ │ │103,190元) │ │ ├──┼───┼───┼─────┼───┼──────┼──────┤ │ 5 │95年11│臺北市│被告趁店員│臺灣屈│新豔陽夏肌緻│甲○○竊盜,│ │ │月25日│中山北│在店內忙碌│臣氏公│防曬面霜1 個│累犯,處有期│ │ │21時30│路2段 │,疏未注意│司(晴│、嬌嫩防曬面│徒刑參月,減│ │ │分許 │181之2│之際,徒手│光店)│霜1個、嬌嫩 │為有期徒刑壹│ │ │ │號 │竊取店內之│ │防曬露2個、 │月又拾伍日。│ │ │ │ │化粧品 │ │清新防曬露1 │ │ │ │ │ │ │ │個、安耐曬休│ │ │ │ │ │ │ │閒防曬露2個 │ │ │ │ │ │ │ │、溫和防曬露│ │ │ │ │ │ │ │2個(價值共 │ │ │ │ │ │ │ │8,950元) │ │ ├──┼───┼───┼─────┼───┼──────┼──────┤ │ 6 │95年12│臺北市│被告趁店員│臺灣屈│巴黎萊雅展顏│甲○○竊盜,│ │ │月18日│士林區│在店內忙碌│臣氏公│抗皺膠原填充│累犯,處有期│ │ │22時許│中正路│,疏未注意│司(士│3 組、展顏抗│徒刑肆月,減│ │ │ │285號 │之際,徒手│林店)│皺修紋晚霜6 │為有期徒刑貳│ │ │ │ │將已裝箱欲│ │組、展顏抗皺│月。 │ │ │ │ │分送至各分│ │修紋日霜6個 │ │ │ │ │ │店之化粧品│ │、活力緊緻抗│ │ │ │ │ │,慢慢移動│ │皺修護晚霜6 │ │ │ │ │ │至店門口,│ │個、活力緊緻│ │ │ │ │ │再將紙箱抱│ │抗皺淡班修護│ │ │ │ │ │離現場之方│ │菁華9組、溫 │ │ │ │ │ │式竊取化粧│ │和眼唇卸妝液│ │ │ │ │ │品 │ │5組、活力緊 │ │ │ │ │ │ │ │緻眼霜6組( │ │ │ │ │ │ │ │價值26,233)│ │ ├──┼───┼───┼─────┼───┼──────┼──────┤ │ 7 │95年12│臺北市│被告趁店員│臺灣屈│屈臣氏廚房紙│甲○○竊盜,│ │ │月19日│石牌路│在店內忙碌│臣氏公│巾66張4入5個│累犯,處有期│ │ │20時許│1段46 │,疏未注意│司(石│、巴黎萊雅完│徒刑參月,減│ │ │ │號 │之際,徒手│牌二店│美淨白亮彩煥│為有期徒刑壹│ │ │ │ │竊取店內之│) │膚組3個、完 │月又拾伍日。│ │ │ │ │化粧品 │ │美UV超效護隔│ │ │ │ │ │ │ │離乳液4瓶、 │ │ │ │ │ │ │ │巴黎萊雅活力│ │ │ │ │ │ │ │緊緻眼霜3個 │ │ │ │ │ │ │ │(價值7,745 │ │ │ │ │ │ │ │元) │ │ ├──┼───┼───┼─────┼───┼──────┼──────┤ │ 8 │96年1 │臺北市│被告趁店員│臺灣屈│露得清細白修│甲○○竊盜,│ │ │月15日│重慶南│在店內忙碌│臣氏公│護面膜5片共 │累犯,處有期│ │ │12時許│路1段 │,疏未注意│司(城│16組、細白修│徒刑參月,減│ │ │ │56號 │之際,徒手│中店)│護面膜10片+│為有期徒刑壹│ │ │ │ │竊取店內之│ │白金面膜共10│月又拾伍日。│ │ │ │ │化粧品,並│ │組(價值18,3│ │ │ │ │ │裝入預藏之│ │44元) │ │ │ │ │ │提袋內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