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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李錦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3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蔡行志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35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4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835號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為松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怡公司)、統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領公司)負責人,羅昭安則係宏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宏泰公司)負責人。民國88年5月間,宏泰公司將承包臺北市政府養工處「基隆河雙溪出口下游疏浚工程」其中挖方工程,轉包予松怡公司,廢方工程轉包予統領公司。詎再審聲請人與羅昭安為節省棄土場費用,並辦理估驗、領取工程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僅購買「平溪棄土場同意書」,實際上並未付費使用「平溪棄土場」,而係將工程棄土,傾倒至不詳處所,卻將上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持交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養工處承辦人員,以詐得棄土部分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百76萬餘元。89年4月間,松怡公司又自宏泰公司,轉包臺北市政府養工處「基隆河疏浚工程」其中挖方、廢方工程,再審聲請人與羅昭安為節省棄土場費用,並辦理估驗、領取工程款,其未取得「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棄土場」使用權,實際並未傾倒棄土至「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棄土場」,卻偽造相關文件,持交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養工處承辦人員,以詐得工程款9百81萬餘元。因而以再審聲請人連續犯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㈡再審聲請人另於88年8月間,由統領公司承包臺北縣泰山鄉公所所發包「中港大排及溫子圳疏濬工程」,而以不實之「棄土收容證明書」,持向臺北縣泰山鄉公所請領工程尾款1千2百37萬餘元,未能得逞,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5月21日91年度訴字第2491號判決,以再審聲請人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3年7月9日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㈢前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犯罪時間之間,而犯罪行為態樣雷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屬同一案件。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應為與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再審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在原確定判決案件審理中,於96年6月1日,具狀檢附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即前確定判決,據以提出答辯。詎原確定判決並未就前確定判決,予以審酌,仍諭知再審聲請人有罪判決。再審聲請人爰於送達原確定判決20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並請依同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就適用法律問題,不得聲請再審(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0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證據」,係指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論處罪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21條既同係規定聲請再審之事由,所謂漏未審酌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應為同一解釋,即指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並不包括適用法律問題。

三、經查,本件聲請再審意旨,並未指摘原確定判決因漏未審酌其所謂前確定判決之重要證據,造成該判決犯罪事實認定錯誤,而係指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應為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詎原確定判決未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為有罪之判決。則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上情,核屬法律適用問題。再審聲請既未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其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無從准許,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李錦樑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3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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