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651、100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376條第1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上訴人對本院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