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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8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5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訊及原審之自白、卷附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案被移送者姓名及代碼對照表為據,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審酌被告之前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有累犯之加重事由,及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屢經刑罰矯治後,猶再行施用毒品,足見缺乏戒斷決心,然被告所為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未侵害其他法益,且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8月、6月,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及扣案分裝鏟1支沒收等情,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被告提起上訴,所提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雖以:被告於桃園縣龜山鄉○○路○段227號經警臨檢時,已陳明有施用毒品,才帶警方至被告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716號住處地下1樓車上,並回警局,被告係自首,應符合刑法第62條減刑要件云云。惟按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例可參)。本件依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被告於97年5月19日凌晨零時4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227號前為警盤查後,即與警員共同至被告位於臺北縣新莊市住處地下1樓停車場,經被告同意搜索,為警於被告使用之G2-1683號車輛右後座腳踏墊下查獲1支分裝鏟,被告於警詢時否認該分裝鏟為其所有,並否認為警查獲當時有施用毒品,僅承認其在97年4月15日10時許在其上揭住處廁所有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等語(偵卷第11至13頁)。然被告於97年4月15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於97年4月15日16時25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261之1號前為警查獲,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現上訴由本院另案審理中。顯然被告於本案97年5月19日為警查獲時,其係向警員申告他案之犯罪事實,並無告知警員其於97年5月18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核與上揭自首之要件不符,難認有刑法第62條規定之適用。被告上訴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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