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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即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0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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