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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5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進行訴訟。

理由

一、查自訴行為是否合法,應以提起時之法律規定為依據。倘於提起自訴時為法所准許者,既屬合法之自訴,自不因嗣後法律修正對自訴權之行使更有所限制而受影響。而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雖已明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惟自訴人係於82年9月11日提起本件自訴,經原審法院於83年3月28日判決後,自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再於8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則自訴人提起自訴及上訴,均在修正刑事訴訟法92年9月1日施行之前,自均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案件,一經提起公訴、自訴或上訴而繫屬於法院,訴訟在該審級法院繫屬中,訴訟主體相互間即發生訴訟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訴訟關係,法院與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故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但一經終局裁判,審級訴訟關係即已消滅。則自訴案件倘經繫屬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當事人若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乃繫屬於另一審級之開始,與該上訴審發生另一審級之訴訟關係。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前段復明定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再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第30條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1755號解釋,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應於每一審級提出,案件於該審級終結後,原有委任效力即不復存在。自訴案件已為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者,原有審級訴訟關係既歸消滅,其後提起上訴時,應本於舊程序適用舊法,新程序適用新法之原則。本件自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84年2月22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298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由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5年5月9日第1次撤銷發回更審後,續由本院審理,本院嗣於85年12月12日以85年度上更㈠字第46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被告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7年3月19日第2次撤銷發回更審,續由本院審理,本院嗣於87年7月28日以87年度上更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被告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8年5月6日第3次撤銷發回更審,續由本院審理,本院嗣於92年12月31日以8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5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嗣由自訴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4年3月10日第4次撤銷發回更審,續由本院審理,本院再於96年7月18日,以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4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再由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7年1月17日第5次撤銷發回更審,由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㈤字第23號案件審理,於97年3月31日撤銷原判決,由自訴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7年11月27日第6次撤銷發回更審,由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㈥字第205號案件審理,此時訴訟程序即回復至自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之繫屬狀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自應適用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而依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29條規定:「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則本件檢察官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既須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自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自訴人遲誤期間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諭知上訴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六)字第20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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