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55、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明文規定。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泛稱原判決昧於事實,且對被告所提出之證據漏而不審,殊難令被告甘服云云。惟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均已坦承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就施用之時間、地點、方式等情,均詳細敘述,對扣案之施用工具為其所有亦予承認(見97年度毒偵字第 555號卷第10、11、52頁,97年度毒偵字第671號卷第8、10、11、23頁);而證人屠曉芳於警詢時亦供稱其與被告有共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語(見97年度毒偵字第555號卷第23頁);且經詳閱原審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見原審卷第46、50頁);又原審承審法官於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中,亦已給予被告請求調查證據之機會,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以供調查(見原審卷第50頁),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顯與卷證內容不符,委無可採。被告上訴既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難認已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3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