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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號4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惟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按上開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參照);復按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

三、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違法。本件被告乙○○、丙○○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原審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10日,提起上訴,其理由謂:「被告兩人對於犯罪時地冒用法院與檢察官名義進行犯罪,影響社會對於司法機關之信任,進而危害社會治安,原審未審酌及此,僅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最低刑度1年,無視起訴檢察官之2年求刑,似有未當」云云。惟查原審依據被告2人之自白、被害人甲○○警偵之指訴,及被害人甲○○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行存摺影本、偽造之臺北地檢署服務證、監管函、監管科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3支(含SIM卡3枚)等,認定被告2人犯行明確,並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竟不思以勞力賺取財物,參與詐騙集團詐欺被害人,本應嚴懲,惟被告2人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可稽,又非詐欺集團之主要成員,參與犯罪之情節非重,另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2人年輕識淺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上述刑責。經核尚屬允當,於法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量刑等自由裁量行使,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有何足以影響此部分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理由,自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顯非相當,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公訴人於98年8月5日收受原判決之送達,見原審卷第82頁),亦未再提出其他上訴具體理由,依上規定,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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