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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董桂霖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941號、16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至明。準此,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9年6月29日原審行準備程序時,請求進行協商,與檢察官協商之內容為施用第一級毒品2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2年,因被告所犯施用行為時間相近,公訴人體恤被告,為被告減6個月,合併定有期徒刑一年4月,被告亦同意協商結果,乃原判決竟違反協商結果,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爰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三、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於99年6月29日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檢察官乃於同日聲請原審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公設辯護人亦在場。檢察官表示,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各二次,共四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求處有期徒刑9個月,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個月,四罪共28個月,那因為考量你3天內被查到2次(按99年2月7日、9日),所以給你減6個月,就是1年10個月。被告原表示同意,惟又主張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問檢察官如此對於量刑是否有影響,經檢察官表示可接受被告所為同時施用之主張,但將求處一樣之刑度後,重新表示:被告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求處有期徒刑1年,2次均1年,應執行1年10個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用(按即不用另行論罪)。原審法官再對被告說明:因為2個混合在一起,只論1個一級的,可是有2條罪。因為你現在改稱是2個混在一起用。被告亦表示接受等情,業經本院勘驗原審當日準備程序筆錄,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㈡雖上開原依起訴書所載之以4罪論之協商程序未載於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內,惟就檢察官表示本件被告認罪,且經協商後雙方合意,二次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被告各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科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表示同意,辯護人表示沒有意見,復陳稱其係出於自由意志達成協商合意屬實。原審法院並依法當庭告知上訴人認罪之罪名,及「

一、如適用協商程序判決,上訴人喪失受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保持緘默、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二、法院如依協商程序合意而為判決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上訴」等旨,並經被告表示充分了解原審法院所告知之事項,均據被告於筆錄內簽名確認無訛。且法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均依法律規定,本案尚有公設辯護人在場介入協商程序,已充分保護被告之權益。原審法院依協商合意範圍內,判處被告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罪刑,核無違誤。

㈢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之要件不符。故本件原審協商判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之一,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得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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