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陳萬子
上聲請人與黃種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第一審程序中,就假執行部分已明確提出答辯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該聲明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亦有效力,惟本院未就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判決,顯有脫漏之處,為此請求補充判決云云。查,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並未聲請免為假執行宣告(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第120頁反面),是本院就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並無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