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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

參加人
藍光焰
參加人
藍昭雄
參加人
藍慶煌
參加人
藍文振(藍榮謀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 洋
參加人
藍光豪
參加人
藍添壽
參加人
藍添鴻
參加人
藍正惠
參加人
藍坤池
參加人
藍德國(藍振榮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東明
參加人
藍勝鋐
參加人
藍淥喬
參加人
藍銀壽
參加人
藍木發
參加人
藍勝銘
參加人
藍達秋
參加人
藍義隆(藍火爐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振富
參加人
藍鎮添
參加人
藍高川
參加人
藍 崧
參加人
藍豐穆
參加人
藍豐裕
參加人
藍元宏(藍明哲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錫金(藍明哲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名宗(藍明哲之繼承人)
參加人
藍家福(藍明哲之繼承人)
參加人
共 同 林瑞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等2人與 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藍毅盟與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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