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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陶亞琴廖慧如黃書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9號

聲請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聲請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聲請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8年8月20日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就未廢棄原判決之准、免假執行金額,未如系爭判決主文第6項諭知各該金額,應屬脫漏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昌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民公司)另主張系爭判決就維持原判決判命皇昌公司、榮民公司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升公司)共同給付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新台幣(下同)7,471萬7,878元部分,漏未判決其等3家公司各應給付若干元,亦應補充判決,縱不符補充判決要件,亦應予更正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審法院101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7號判決,判命皇昌公司、榮民公司及華升公司(下合稱皇昌等3公司)應連帶給付東元公司7,471萬7,878元,並准東元公司以2,490萬元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皇昌等3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皇昌等3公司以7,471萬7,878元為東元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嗣系爭判決就原審判命皇昌等3公司給付部分為部分廢棄,於主文第一㈠項、第二項判決皇昌等3公司逾共同給付7,471萬7,878元及如該判決附表4項次1至項次5之1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暨該廢棄部分,東元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見本院更字卷七第813-814頁),則系爭判決就原審判決未經廢棄仍予維持之皇昌等3公司應共同給付7,471萬7,878元及如該判決附表4項次1至項次5之1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此部分假執行之宣告部分,毋庸再予判決,顯非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更無判決中所表示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至東元公司與皇昌等3公司就系爭判決維持原審判決部分之准、免假執行之供擔保金額,自應依原審判決原判命連帶給付7,471萬7,878元所定之准、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與原審判決應予維持而命皇昌等3公司應共同給付即平均分擔(民法第271條規定參照)7,471萬7,878元之金額比例計算,即東元公司各以830萬元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各為皇昌等3公司供擔保,得對各公司部分為假執行;皇昌等3公司各以2,490萬5,960元供擔保後,就其個別部分得免為假執行,此乃原審判決應予維持部分之當然結果。皇昌公司及榮民公司主張系爭判決應將原判決命給付包含連帶部分全部廢棄,再改判命皇昌等3公司應共同給付云云,惟原判決就共同給付7,471萬7,878元及上開利息部分既應予維持,即無將原判決命皇昌等3公司給付部分全部予以廢棄之理。至皇昌、榮民公司所稱免假執行供擔保所提存之物返還部分,核屬原審判決判命皇昌等3公司給付逾上開共同給付7,471萬7,878元及利息暨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均經本院廢棄後,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返還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81號民事裁定參照),核與系爭判決是否脫漏或顯然錯誤無涉,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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