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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2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吳燁山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026號

抗告人
詹文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楊玉娟、潘淑貞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事件性質,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究,不審理實體事項,執行債務人如認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就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自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或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尚非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楊玉娟、潘淑貞以抗告人前將其所有嗣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詹凱琳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為同區石土地公段石土地公小段78之2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8及其上同段72建號(重測前為同區石土地公段石土地公小段203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應有部分1/2(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向相對人借得款項,屆期未清償為由,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取得102年度司拍字第53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嗣以之為執行名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件,聲請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准以103年度司執字第6481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地實施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系爭房地,並取得拍定價金後,定於105年1月26日上午11時依分配表進行分配等情,業經本院查閱原法院檢送之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依序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㈠第8-10、80、81-84、16-23、77、25-26、40頁、卷㈢85、181、247頁)。抗告人於105年1月26日以,其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款項,亦無150萬元債權,前揭本票及借款均騙取得手等情,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2月16日裁定認前揭事由,屬實體上私權存否之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而駁回異議,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復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等情,亦有前揭聲明異議狀、司法事務官之裁定及原裁定附卷可查(依序見係爭執行事件卷㈢306、312頁、本院卷第3-4頁)。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款項,亦未收取相對人2人各交付之75萬元,相對人製造假金流欺騙法官、檢察官,應查明其作假的金流,為此爰求予廢棄原裁定云云。惟抗告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均屬兩造間究竟有無150萬元債權存在之實體事項爭執,而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事件性質,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究,不審理實體事項,抗告人如認相對人之債權不存在,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其以前揭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揆之前揭說明,並不足取。又抗告人於105年1月26日係依強制執行第12條規定,具狀向原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觀該所具書狀自明(見系爭執行事件卷㈢306頁),縱認抗告人真意係就分配表提出異議,惟執行法院既定於105年1月26日上午11時為分配期日,有如前述,而該分配期日通知已於105年1月14日送達抗告人,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參(見系爭執事卷㈡第261頁),是其分配表之異議,亦已逾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所定,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之規定,是其異議,亦屬不合法,併此敘明。綜前所述,原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不服再提起異議,原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核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02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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