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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林佑珊

抗告人
李維敏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鍾清煙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279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18日105年度上字第127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7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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