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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8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競文范明達邱璿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187號

抗告人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大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盈盈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重疊的合併之訴訟型態,法院應就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逐一審判,如認其中一項標的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固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而無須就他項標的審判,惟若認其中一項請求為無理由,則仍須就他項標的請求加以審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6號判決參照),故若法院認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無理由,即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而未就其餘訴訟標的而為審理,為訴訟標的之一部脫漏,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查抗告人向原法院起訴時,於起訴狀事由及理由欄載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民生首富公寓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2條第2點、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點第3款、第18條之1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審104年度補字第1358號卷第7至8頁),即係以單一聲明為數項訴訟標的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應就其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逐一審理,如認定其中一項訴訟標的為有理由,固可即為其勝訴之判決,惟必須認定其所主張之各項訴訟標的均無理由時,始得為其敗訴之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張盈盈給付53萬7,552元本息,及相對人楊育昇給付4萬5,968元本息,應受另案(案列:原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6號、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3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23號、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原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4號、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043號)爭點效之拘束,據以駁回其訴,未就其餘訴訟標的而為審理,即屬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雖抗告人於104年8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對於原審受命法官詢問本件請求權基礎時,曾答稱:「返還不當得利」等語(原審卷第64頁反面),但隨後又稱:「如準備一、二狀(即民事準備書㈠、㈡狀),先前訴訟並無被告有償無償使用為認定,本訴主張逾越共有部分使用,被告無償使用系爭土地得到免於給付租金之不法利益,請求返還這部分利益,兩造間沒有就被告使用的土地約定可以無償使用,我們認為不可以無償使用,應給付的代價及租金如書狀所載」等語(原審卷第64頁反面),其所謂「不可以無償使用」、「應給付代價」,是否意指系爭規約第14條第1項之償金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系爭規約第18條第1點第3款之損害賠償而言,尚有未明。又其援用民事準備書㈠狀為其言詞陳述之內容,依該書狀所載:「依民生首富公寓大廈規約第14條第1項明定:『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專用者,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或訂有免費使用該一共同部分或專有部分者。二、登記機關之共同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云云,惟共同被告等占有本件系爭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法定空地之情事,既不符合上述之除外規定條款之要件,即應屬為『有償使用』,是依法理及依規約之明文約定,共同被告等對於原告自均應負繳交或給付償金之義務」等旨(原審卷第61頁),顯非僅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尤以前開抗告人所稱「返還不當得利」等語,既未同時表明撤回其他訴訟標的,究已撤回不當得利以外其他訴訟標的,抑或僅為陳述之疏漏,亦非明暸,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法院自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為法院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參照)。乃原審未依法闡明,令抗告人敘明或補充,逕認其已當庭表示僅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謂原判決並無抗告人所指裁判脫漏之情形云云,據以駁回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尚嫌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邱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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