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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吳青蓉周美雲賴彥魁

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