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
- 抗告人
-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上字第128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