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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33號

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雪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3月1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見本院卷第327頁辯論意旨狀、上訴人107年4月24日上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200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參照)。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人另應注意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及委任狀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3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