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
- 抗告人
- 林明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琴、陳儀玲、王月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無收入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他案所提訴訟救助亦經准許,原裁定予以否准,應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108年度重訴字第975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相對人陳麗琴、陳儀玲、王月嬌給付新臺幣(下同)969萬6千元本息乙節,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可見抗告人應納之裁判費為9萬7,030元;又依抗告人所提民國(下同)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見原審卷第9-11頁),抗告人於107 年度無所得,名下僅有84年出廠之慶眾牌汽車一輛且殘值甚低,堪認抗告人業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事,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