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李林阿美(兼李世麟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李佶懋
- 上訴人
- 李世敏
- 上訴人
- 陳李玉串
- 上訴人
- 陳啟建
- 上訴人
- 葉美玉
- 上訴人
- 陳又維
- 上訴人
- 陳志維
- 上訴人
- 陳玫如
- 上訴人
- 陳榮建
- 上訴人
- 陳金郁
- 上訴人
- 陳美郁
- 上訴人
- 陳純郁
- 上訴人
- 李建業
- 上訴人
- 李昌昇
- 上訴人
- 李螢昇
- 上訴人
- 陳棧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星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泰東(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泰基
- 被上訴人
- 王泰峰
- 被上訴人
- 王泰烈
- 被上訴人
- 游王久代
- 被上訴人
- 王麗榕
- 被上訴人
- 王麗坤
- 被上訴人
- 呂舜正
- 被上訴人
- 呂佳慧
- 被上訴人
- 王泰欽
- 被上訴人
- 王泰宗
- 被上訴人
- 王淑惠
- 被上訴人
- 陳淑真
- 被上訴人
- 陳遠斌
- 被上訴人
- 王 淋
- 被上訴人
- 王仟金
- 被上訴人
- 范秋雲
- 被上訴人
- 王林生
- 被上訴人
- 王林鑛
- 被上訴人
- 王敬業(兼王李玉琴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保林
- 被上訴人
- 王美惠
- 被上訴人
- 王美滿
- 被上訴人
- 王淑玲(兼王李玉琴之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泰鏈
- 被上訴人
- 王元明
- 被上訴人
- 王美容
- 被上訴人
- 王淑芳(兼王李玉琴之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翰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啓靖(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 王淑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王泰祥(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 婷(即王學林之承受訴訟人)
王泰雄
王麗華
廖王麗滿
王麗麗
王滋林
王美君
王美堅
邵吉星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此為提起上訴必要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該補費裁定不因此而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並不因此停止進行。倘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0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為訴之駁回禁止之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之,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諸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而不得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8日原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依序為新台幣(下同)373萬6,842元、560萬5,263元、560萬5,263元,上訴人僅分別繳納9萬4,258元、14萬1,387元、14萬1,387元(見原審卷㈠第6、8頁、本院前審卷㈠第1頁、最高卷第50頁),尚欠364萬2,584元(3,736,842-94,258=3,642,584)、546萬3,876元(5,605,263-141,387=5,463,876)及546萬3,876元(計算式同上),共計1,457萬336元(3,642,584+5,463,876+5,463,876=14,570,336元(3,642,584+5,463,876+5,463,876=14,570,336)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已於110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0、1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裁定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475至487頁)。上訴人陳啟建、葉美玉、陳又維、陳志維、陳玫如、陳榮建、陳美郁、李建業、李昌昇、陳棧良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家聲字第11至16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5月12日送達陳啟建、葉美玉、陳又維、陳志維、陳玫如、陳榮建、陳美郁、李建業、李昌昇、陳棧良,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人陳啟建、葉美玉、陳又維、陳志維、陳玫如、陳榮建、陳美郁、李建業、李昌昇、陳棧良雖得就上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然依前述說明,本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