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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趙雪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

抗告人
林明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琴、陳儀玲、王月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無收入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他案所提訴訟救助亦經准許,原裁定予以否准,應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108年度重訴字第975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相對人陳麗琴、陳儀玲、王月嬌給付新臺幣(下同)969萬6千元本息乙節,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可見抗告人應納之裁判費為9萬7,030元;又依抗告人所提民國(下同)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見原審卷第9-11頁),抗告人於107 年度無所得,名下僅有84年出廠之慶眾牌汽車一輛且殘值甚低,堪認抗告人業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事,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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