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曾允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暨109年10月26日更 正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利息起算日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文創公司)經營發行168周報,並將旗下168理財網委由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六八網站公司)經營,翁立民為上開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168周報之發行人及總編輯。民國107年12月22日發行之168周報第412期載有附表所示關 於被上訴人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並轉載於168理財網 ,該報導未經查證且與事實不符,貶損伊社會評價,侵害伊名譽權致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求 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本息及登載附件所 示道歉啟事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杜英宗1元本息及刊登附件所 示道歉啟事,嗣裁定更正為刊登該啟事於168周報及168理財網,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及更正裁定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茲不贅述)。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一六八網站公司與一六八文創公司係受翁立民委託充任廣告發行業務總代理,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一六八網站公司及一六八文創公司賠償。系爭報導為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內部人員所撰述,伊會晤確認作者身分,已查證消息來源真實,核對公開資料與作者來稿並無矛盾,報導有據,推論杜英宗資力不足負擔股票質押之利息,亦屬合理,未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南山人壽於伊發布系列報導前已事先知悉報導內容,並請求暫緩報導,伊已盡所能延後刊登並提供平衡報導之機會,惟南山人壽未提供澄清說明內容,依新聞媒體通例,新聞事件發生後請相關人員回應而未立即回應時,媒體業者不會暫停報導。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系爭報導非屬真實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翁立民為一六八網站公司及一六八文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為168周報之發行人及總編輯,107年12月22日發行之168周報第412期載有系爭報導,168理財網於同年月間轉 載該報導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及變更登記表、系爭報導、168理財網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02、103、124至129、178至1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一第84、390至391頁),堪信真實。 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⒈查,168周報第412期頭版大標題為「浩鼎弊案周五宣判,翁啟惠:日夜受凌遲」,內文第2則子標題為「尹衍樑:翁可 以拿不要錢的」,自第3則子標題「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 股票」以下,即開始關於被上訴人之系爭報導。關於報導中所載杜英宗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於107年10月間質押 股票有30萬8,000張,於107年6月質押比為92.83%等情,被 上訴人陳明杜英宗係於101年間持有南山人壽股份30萬張、 面額30億元,於107年7月間其持股質押比為92.83%,餘皆屬實(見本院卷一第410、412、449頁),並有南山人壽101年度年報、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參(本院卷一第424 至432頁),堪認系爭報導引述上開數據部分固非無憑。惟 觀該報導先提及尹衍樑稱翁啟惠可無償取得股票,再以杜英宗對照翁啟惠,於該期周報第2版大標題以疑問句敘述「杜 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要花錢嗎?」,復於該版面說明其推論翁啟惠無償取得股票之方式,之後即引述尹衍樑稱「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等語, 謂此言「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意指杜英宗乃無償取得南山人壽股票;其後敘述杜英宗原為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且為尹衍樑入主南山人壽之交易中間人,於南山人壽併購案後即成為該公司最大個人股東等情,影射杜英宗因在南山人壽併購案中擔任中間人而無償取得該公司股票30萬張;次段子標題為「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內文並以杜英宗質押股票之情形稱其「果然是換到現金了」,暗喻杜英宗已不當取得利益。綜上,上開報導內容指涉杜英宗因任南山人壽併購案中間人而無償自該公司獲取龐大利益,衡酌杜英宗為財經專業人士,其財務及交易行為之道德操守受嚴格檢視,南山人壽為收取保戶保費並履行保險契約責任之保險公司,具社會公益性,其業務財務均受主管機關監理,上開報導內容足使人質疑杜英宗於公司併購交易間不當受領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以獲取自身利益,自足貶損被上訴人社會評價,顯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至系爭報導關於「編輯台小啟:杜英宗 施詐術 挨告」一欄所載乃上訴人對杜英宗提起誣告及強制告訴之事實,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筆錄可知,翁立民確對杜英宗提起該等告訴,指訴杜英宗以詐術及脅迫使上訴人撤下報導,及誣告翁立民等情(本院卷一第318至328頁),並經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862號卷核閱無 誤,則系爭報導此部分尚與事實無違,並未侵害杜英宗之名譽權,附此說明。 ⒉次查,168周報自107年11月24日起以「謝益之專欄」刊登被上訴人系列報導,系爭報導為第4篇報導,有該周報可憑( 原審卷一第124至125、133至136頁);翁立民固曾於刊載該系列第1篇報導前,與南山人壽職員鄭淑芬晤談相關事宜, 惟僅提供系列報導第1、2篇部分內容及標題,未就系爭報導內容對鄭淑芬為查證,經鄭淑芬結證在卷(本院卷一第396 至398頁),上訴人稱系爭報導查證對象包括鄭淑芬,難認 屬實。再者,上訴人固稱係南山人壽內部人員化名「謝益之」撰寫系爭報導,惟嗣稱「謝益之」即為訴外人陸之駿,陸之駿並非南山人壽內部人,係陸之駿團隊有南山人壽內部消息云云(本院卷一第451頁、卷二第36、83頁),並自承關 於杜英宗擔任南山人壽併購案中間人乙事,僅對系爭報導主筆人員為查證(本院卷一第453頁),無法合理說明確有所 稱南山人壽內部人員存在,暨上訴人曾就系爭報導或所據之南山人壽內部消息為查證。再者,杜英宗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案件證述其係以每股10元向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購得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非無償受贈,其任職南山人壽期間年薪近1億元,確有資力繳付質押 股票約3,000萬至4,000萬元之年息等情(本院卷二第23至25、35頁),並提出南山人壽107年度年報、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10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為憑(本院卷 二第73至74、121頁);衡酌南山人壽各年度年報為公開資 料,上載該公司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之酬金數額,上訴人查證此資料所需時間及費用成本甚微,惟未為查證,逕於系爭報導中臆測杜英宗無資力支付質押股票之利息,以此影射其不法取得利益,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從而,系爭報導內容關於杜英宗擔任南山人壽併購案中間人、無償取得30萬張股票獲利等情,均屬事實陳述,上訴人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等內容屬實,或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其未過濾篩選該等無根據之傳聞而率為系爭報導,確已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至上訴人固曾在刊登系列報導前,於107年11月4日、同年月5日 、同年月13日透過鄭淑芬邀約被上訴人提出澄清說明(見原審卷一第303至305、309、313頁),然上訴人與鄭淑芬於107年11月16日之後即無聯絡,未於刊登系爭報導前提供被上 訴人說明之機會,經證人鄭淑芬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398 頁),上訴人於系爭報導中並未呈現被上訴人方面之說法,難謂已為平衡報導,無從僅以其曾提供平衡報導之機會即免除其合理查證之義務。至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所提 及之舉證責任分配乃關於刑事案件之舉證,於民事事件中,指摘或傳述侵害名譽言論之行為人仍須依該解釋意旨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民事侵害名譽事件之舉證責任並未倒置,更未免除上訴人之合理查證義務,上訴人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舉證系爭報導非屬真實云云,難以採取。綜上,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報導內容係南山人壽內部人員提供,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客觀上不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關於指涉杜英宗任南山人壽併購案中間人而無償自該公司獲取龐大利益乙節為真,自無阻卻違法事由,縱被上訴人未自為澄清,亦不因而減免上訴人之責任。從而,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對杜英宗負損害賠償責任,杜英宗請求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1元,自 屬有據。又系爭報導刊載於168周報,並經轉載於168理財網,已如前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請求依附件所示之篇幅及字體刊載道歉啟事於168周報頭版及168理財網頂端,以回復其名譽,核屬適當,應予准許;上訴人雖辯稱該道歉啟事刊載於168周報所占篇幅過大云云,惟該篇幅約 為頭版半版之尺寸,登載該啟事後,該報頭版尚有半版空間得調配運用,其篇幅並無過大,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難憑採。 ㈢末查,翁立民為168周報發行人,其編輯、刊載系爭報導不法 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並將該報導轉載於其以一六八網站公司經營之168理財網等情,已如前述。上訴人自承一六八文 創公司及一六八網站公司係受翁立民委託為廣告或發行業務總代理,其中一六八文創公司為168周報及一六八網站公司 代理廣告業務及營運企劃,為一六八網站公司之母公司,系爭報導刊登後,有在168理財網預告宣傳及置放連結等情( 原審卷二第47頁、本院卷一第84、449頁),堪認翁立民於168周報及168理財網刊載系爭報導與上開2公司業務及營運相關,乃執行該等公司之業務,上開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就該報導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所致損害,各與翁立民負連帶賠償責任,且上訴人共同發行、刊載系爭報導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亦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上訴人 連帶給付杜英宗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18日(原審無送達起訴狀於上訴人之送達證書,以被上訴人 於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起訴內容為上訴人收受繕本之日,見原審卷一第253頁言詞辯論筆錄)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連帶刊登附件所示道歉啟事於168周報頭版及168理財網頂端各1日,均屬正當,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為更正裁定,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利息起算日誤載為108年6月17日 ,容有未洽,爰由本院更正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無法證明其為系爭報導前曾合理查證杜英宗是否為南山人壽併購案中間人,亦未主張其曾就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承辦人員查證,則其聲請調查100年間該局承辦人員即無必要。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附表: 出處 內容 頭版 子標題: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 本報專欄作家指出,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後來大家發現,杜英宗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2018)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萬8,000張,翁啟惠與杜英宗兩相對照,產生很自然的聯想。 二版 小標題:尹衍樑: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 大標題:杜英宗拿到的30萬張股票 要花錢嗎? 子標題:幕後魔鬼查不到 尹衍樑沒事 ……尹衍樑說:就算是3萬張股票,翁啟惠也可以拿到,不要錢的喔!這句話幾乎給杜英宗的30萬張南山人壽股票提供了解答。 子標題:杜英宗突然冒出30億的股票 浩鼎案爆發的前一年,尹衍樑入主南山,找來杜英宗出任董事長,杜英宗原來在這樁交易買賣中擔任中間人(Broker),是花旗環球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次年三月,南山人壽公布第一份財報,驚見公司最大的個人股東:杜英宗!杜英宗持股30萬張,面額30億元。 一般而言,在公司收購/併購業務中,都會有中間人,事成之後會給佣金。以南山人壽的併購案中,近640億的成交金額,如果收取3%,中間人應該可以賺取19.2億元的佣金。但是佣金19.2億元是現金價,如果缺現金,用股票替代,那就要另外談判。 子標題:誰敢貸款30億元的南山股票? 我們曾在本專題系列(二)披露杜英宗自己口述的財富來源,杜英宗沒有那麼多錢,卻有價值30億元面額的股票,不論這些股票是不是免費拿到手的,搬去銀行換現金還是可以的。 根據今年(2018)六月的數據:南山董事長杜英宗個人的質押比,高達92.83%。根據南山企業網站今年(2018)披露10月31日最新數字,杜英宗質押中的股票仍有30萬8,000張,果然是換到現金了。 編輯台小啟:杜英宗 施詐術挨告 本報於12/17日向刑事警察局偵四隊報案,控告杜英宗妨害本報報導。報案的《告訴狀》指出,杜英宗以詐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共兩案、依法提出告訴,以懲不法。 南山人壽董事長杜英宗上個月在獲知本報即將專題報導南山人壽,兩度以詐術妨害本報報導,兩次犯罪實施時間並非密接不可切割,手段與目的皆不相同。本報並提供Line截圖與電話錄音為證據。 由於杜英宗以詐術妨害自由之犯行,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並應加重其刑,因而訴請刑事局依法查辦。 附件: 道歉聲明: 聲明人於107年12月22日發行之168周報第421期因刊載有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杜英宗之不實資訊,致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杜英宗之名譽受損,謹此道歉。 聲明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公司代表人翁立民 登載方式: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之頭版,及以20號字體、紅 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168理財網(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 List.aspx)頂端各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