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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6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魏麗娟張婷妮陳慧萍

上訴人
蘭陽觀海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温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黛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77條之5規定,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先例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10日對本院所為109年度上字第26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係主張蘭陽觀海渡假村社區大樓(下稱A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坐落基地即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為袋地,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或建商與系爭大樓買受人間讓售契約約定,訴請確認A大樓住○○○○○○○○○段000地號(下逕稱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431.72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及被上訴人應容忍A大樓住戶通行上開土地,不得為妨礙阻撓其等通行之行為,經本院判決其全部敗訴,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照上開說明,應以446地號土地因通行278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查,446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108年3月18日),因通行278地號土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部分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有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估價報告書可憑(見外放估價報告書第5頁)。故本院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217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3,724元,因上訴人尚未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萬3,724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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