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1號

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趙雪瑛

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間請求國家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見原審卷第53頁),於同年11月18日確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聲請人於同年11月25日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本院108年度上國字第14號確定判決(下稱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以109年度國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1號確定判決)駁回,伊續對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以109年度國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4號裁定)駁回,伊對此聲請再審,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53號確定裁定(下稱53號裁定)駁回,伊復對此聲請再審,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109號確定裁定(下稱109號確定裁定)駁回,伊再對此聲請再審,而為原確定裁定駁回。原確定裁定認14號確定判決縱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依同法第507條規定,仍不得據同法第498條規定聲請再審,顯錯誤適用同法第507條、第498條。原確定裁定就伊對109號確定裁定所提再審事由,僅以主觀認定,而未依法理及論理邏輯判斷,亦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07條準用同法498條規定聲請再審,請求:㈠原裁定廢棄。㈡4號、53號、109號確定裁定均廢棄。㈢1號、14號確定判決確定均廢棄。㈣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93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市場用地及批發市場兼零售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配合三重果菜市場周邊都市更新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案之決議,以回復原狀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

四、經查: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8條部分: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同法第五編規定,聲請再審,同條507條定有明文。是對確定裁定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規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對10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且109號確定裁定不因14號確定判決有無應適用都市計畫法等法規而未適用之情事,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8條規定聲請再審,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㈡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部分:原確定裁定係以:109號確定裁定就聲請人對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1號確定判決駁回後,復以同一事由對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4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此聲請再審,53號確定裁定認4號確定裁定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錯誤之情,而裁定駁回,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認定,已詳為說明,亦無不符論理及經驗法則之情,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無違為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109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原確定裁定既已說明其論理過程,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認定欠缺法理及論理邏輯,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云云,不足為取。

㈢是以,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此既無理由,其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8條規定,依序對109號、53號、4號確定裁定、1號、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或提起再審之訴,有無理由,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