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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光釗游悅晨江春瑩

上訴人
范綱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美雲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詳。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其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為上開釋明,或依法院認為委任上開親屬或專任人員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6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76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夫或妻依民法第1020條之1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他方之有償或無償行為時,揆其性質均屬相同,應等同處理之。向第三審上訴,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3月26日對本院110年2月25日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院前開判決乃認被上訴人先位聲明無理由,按其備位聲明所依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命其與被繼承人范煥明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6年11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7年1月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上訴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應與范綱銘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324萬7,485元本息,未另審酌被上訴人次備位聲明。是依首開說明,上訴人向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即324萬7,485元定之,並據以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萬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異動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69 1/1 107年1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范綱仁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5.34 1/1 107年1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范綱仁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21 1/1 107年1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范綱仁 4 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坐落上開編號2土地) 一層:67.93 1/1 107年1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范綱仁   二層:67.93     共計:135.86   價值1,197萬元(見卷外估價報告第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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