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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五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騰耀黃莉雲俞慧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八千八百九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八千九百

二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俞 慧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