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五號
- 再審原告
- 甲○○
右再審原告與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五十四萬八千八百九十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八千九百
二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