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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

勞再易字第一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九   日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