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
勞再易字第一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九 日
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再易字第一七號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
勞再易字第一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廿九 日
勞工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