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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本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裁定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必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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