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再易字第27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卯○○
- 再審原告
- 己○○
- 再審原告
- 辛○○
- 再審原告
- 子○○○
- 再審原告
- 壬○○
- 再審原告
- 癸○○
- 再審原告
- 丁○○
- 再審原告
- 丑○○
- 再審原告
- 戊○○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原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堂律師
- 再審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本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伊領取之夜點費自其起源、沿革、性質、調整及發放方式以觀,均非屬工作之對價而不具工資之性質,而判決伊敗訴,惟再審被告另有二件相同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均認該夜點費係被上訴人因工作而獲得經常性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屬工資之一部,而判決再審被告敗訴確定,由此顯見原確定判決有所違誤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駁回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之上訴;㈢再審及前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確定之本案判決以他訴訟之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該民事或刑事判決或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結果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倘確定判決非以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為其裁判基礎,而係依法院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以為判斷,自不在該條款之適用範圍(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313號判例可資參酌)。查,本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固認定夜點費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經常性報酬,且具有勞務對價性,屬工資之一部,而判決再審被告敗訴確定在案,與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不同,惟原確定判決基礎,係綜合再審被告發放夜點費之起源、沿革、性質、調整及方式以觀,均不具工資之性質為其論斷依據,乃本諸職權,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所得之結論,並無援用再審原告所述前述裁判,作為判決之基礎,尚不發生為判決之基礎動搖問題,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綜上,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存在,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