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本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裁定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必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受命法官 陳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