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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58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非抗字第58號

再抗告人
甲○○
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4樓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親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變更清算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9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再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伊因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3號民事裁定,被選派為親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家公司)之清算人,惟再抗告人既從未擔任親家公司之會計或掌控各項會計表冊,亦從未持有親家公司之賸餘資產,故非擔任清算人之適當人選;又再抗告人因將多年積蓄投資親家公司致血本無歸,並罹患憂鬱症,且失業多年,亦無法勝任親家公司清算人乙職,爰請求撤銷上開選派再抗告人為清算人之裁定,或准許再抗告人辭任清算人云云。原法院分別以94年度司字第223號及95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在案。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依公司法97條、民法第549條規定,清算人與清算公司間之關係,適用於民法之委任,而委任即得由當事人一方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並無其他限制。因此,原裁定謂「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不得無故辭職,以終止委任契約,縱要辭職,解釋上,亦應有正當理由,並向法院為辭職之意思表示,且經法院之同意,始生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並無任何法律予以規定,則解釋上再抗告人得不接受法院所命職務,亦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課予再抗告人法律所無之限制。又依經濟部商字第223740號函釋意旨,法院選任清算人亦係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委任關係,故仍須清算人為就任承諾方能成立,縱然解為當然就任,惟清算人一經提出辭職,無須法院之同意,即失其清算人之身分,而再抗告人已於94年9月間向原法院表示辭任之意思,應已非為親家公司之清算人。此外,再抗告人之多年積蓄已因投資親家公司血本無歸,並罹患憂鬱症,且失業多年,既無資力又無專業知識,實無法勝任為親家公司清算人,惟原法院完全無視不諳法律之再抗告人之痛苦與無助,強將舉證責任加諸於再抗告人,已悖離法律所追求之公平正義等語。

三、按憲法為維護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特在第22條明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可受保障,並於同法第23條臚列對於自由權利限制之要件,且須以訂定法律之方式,始得加以限制。職是,除有法律明文規定予以限制外(例如律師法第22條),人民應有權利不接受法院所命之職務。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於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情形,亦須被選定人為就任之承諾,始屬公司之清算人(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54號判決、84年度臺上字第1246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再抗告人於94年9月8日收受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3號民事裁定,始知悉被法院選派為親家公司之清算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該案卷宗第49頁),再抗告人旋即於94 年9月19日以民事陳報狀請求撤銷上開裁定或變更清算人(見原法院第一審卷第1頁),原法院亦於94年11月22日開庭訊問再抗告人上揭民事陳報狀之用意,再抗告人回答「辭任清算人之職務」等語(見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3號卷宗第54頁),顯見再抗告人並未為就任之承諾,揆諸前揭說明,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既有權利不為接受;且須經其為就任之承諾,始與公司發生委任關係,則再抗告人因從未有同意就任之承諾,自不能認為係合法之清算人。是原第一審裁定未慮及法院選派清算人須為就任承諾之要件,遽為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已有未合,而原裁定仍予維持,尚有未當。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抗告法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抗告法院更為妥適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5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