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柯世英
- 上訴人
- 日萬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仲性
- 上訴人
- 陳景遠
- 上訴人
- 陳紹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祥彬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永輝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事宜,尤應由為原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6日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李孟諺已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0年1月31日變更為陳永輝,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歷任處長資訊網頁可稽。雖陳永輝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揆諸首揭規定,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永輝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