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駿壁李媛媛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62號

再審聲請人 基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4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主張該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因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68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此3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二、經查: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98年度聲再字第4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原確定裁定理由欄第2、3項理由矛盾,顯係廢弛職務枉法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惟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一前段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再審聲請人另就本院81年度上字第46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一併聲請再審,惟依再審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歷年來已向本院多次提起再審之情形(本院卷第3頁正、反面),可知,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判決之聲請再審,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則依上開一後段之說明,再審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壁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6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