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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邵燕玲李伯道李英勇李嘉興孫增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周忠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台

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定應執行刑之第一審確

定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聲請案號:台灣台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執聲字第一0四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周忠勇所犯如附表編號1、7、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原裁定書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八罪,其中編號2-6之部分,業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五號與被告所犯其他罪刑聲請定執行刑,並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裁定確定,而編號1、7、8三罪,另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號(本案)聲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詎該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為裁定時,竟就附表所示之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致附表2-6之罪部分,重覆被定應執行之刑,上開裁定於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該裁定自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裁定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情事。二、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

又同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第一項)」「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第二項)」可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限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且刑事審判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法院應僅在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件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原法院聲請就被告周忠勇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其聲請書(一0一年執聲字第一0四號)之記載,係謂:「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附表編號1、7、8(灰底部分)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附表編號2至編號6與他案定應執行刑,現同表列,以供參考)計附: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3份。」等語(見原審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五0號卷第二頁),顯僅就附表編號1、7、8(即以灰底標示部分)聲請原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原法院不察,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竟就附表編號1、7、8部分,連同附表其餘編號2至6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就此部分,已載明係供參考之用,不在聲請之列),一併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違法,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糾正及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K附表: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忠勇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0.05.16 │99.06.23 │99.07.17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 │第317號 │40號、100年度偵字 │40號、100年度偵字 ││ │ │第153號、100年度偵│第153號、100年度偵││ │ │緝字第9、10、11號 │緝字第9、10、11號 ││ │ │、100年度毒偵緝字 │、100年度毒偵緝字 ││ │ │第3號 │第3號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事實審│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02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 │ │ │ │ ││ ├───────┼─────────┼─────────┼─────────┤│ │ 判 決 日 期 │100.08.17 │100.08.31 │100.08.31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202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9.05 │100.09.26 │100.09.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是 │├───────────┼─────────┼─────────┼─────────┤│ 備 註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 │1214號 │1364號 │1364號 ││ ├─────────┼─────────┴─────────┤│ │執行中 │編號2至7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執行││ │ │中(編號2至6罪刑與100年度執字第73號定 ││ │ │刑)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99.07.25 │99.09.11 │99.09.24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 │40號、100年度偵字 │40號、100年度偵字 │40號、100年度偵字 ││ │第153號、100年度偵│第153號、100年度偵│第153號、100年度偵││ │緝字第9、10、11號 │緝字第9、10、11號 │緝字第9、10、11號 ││ │、100年度毒偵緝字 │、100年度毒偵緝字 │、100年度毒偵緝字 ││ │第3號 │第3號 │第3號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最 後├───────┼─────────┼─────────┼─────────┤│事實審│ 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 │ │ │ │ ││ ├───────┼─────────┼─────────┼─────────┤│ │ 判 決 日 期 │100.08.31 │100.08.31 │100.08.31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9.26 │100.09.26 │100.09.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否 │├───────────┼─────────┼─────────┼─────────┤│ 備 註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 │1364號 │1364號 │1364號 ││ ├─────────┴─────────┴─────────┤│ │編號2至7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執行中 ││ │(編號2至6罪刑與100年度執字第73號定刑) ││ │ │└───────────┴─────────────────────────────┘┌───────────┬─────────┬─────────┬─────────┐│ 編 號 │ 7 │ 8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99.11.14 │99.12.31 │ │├───────────┼─────────┼─────────┼─────────┤│ 偵 查(自 訴)機 關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 ││ │40號、100年度偵字 │第439號 │ ││ │第153號、100年度偵│ │ ││ │緝字第9、10、11號 │ │ ││ │、100年度毒偵緝字 │ │ ││ │第3號 │ │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事實審│ 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字第255號│ ││ │ │ │ │ ││ ├───────┼─────────┼─────────┼─────────┤│ │ 判 決 日 期 │100.08.31 │100.10.27 │ │├───┼───────┼─────────┼─────────┼─────────┤│ │ 法 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判 決│ 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7號│100年度訴字第255號│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9.26 │100.11.14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備 註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 │ ││ │1364號 │1604號 │ ││ ├─────────┼─────────┼─────────┤│ │編號2至7應執行刑為│執行中 │ ││ │有期徒刑2年6月,執│ │ ││ │行中 │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孫 增 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