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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六號

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永茂蘇振堂林秀夫林立華蔡國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非字第六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張簡鄭秀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一五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再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得宣告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張簡鄭秀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因論被告詐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以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共二十五罪,各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核其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不符上開宣告緩刑之要件,原判決竟予諭知緩刑四年,顯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又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裁判經宣示或送達後,即生拘束力,如所宣示之裁判主文有錯誤,亦不得逕以裁定更正之(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五一八號判例、七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0八號判決)本件原審法院以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部分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之誤繕,裁定予以更正。此項更正裁定,依法應屬無效,不生更正之效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之個案救濟者有別。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關於非常上訴之規定,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提起與否,應依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為考量之準據。若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大爭議,而與統一適用法令無關者,殊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次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倘不符上開要件而竟宣告緩刑,即明顯違反法律之規定而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又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顯係文字之誤寫、誤算,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者,固得由原法院以裁定更正,惟如原判決關於主文之違誤,更正顯然足以影響該判決之本旨,自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本件原確定判決判處被告張簡鄭秀鳳犯詐欺取財罪二十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是原確定判決就被告所犯詐欺取財二十五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已不符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宣告緩刑要件,乃原確定判決竟同時宣告緩刑四年,原法院復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將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揆諸上揭說明,俱難謂無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執以指摘,固非無據,惟上揭違法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於統一適用法令無關,難認有循非常上訴救濟之必要,應認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至原判決其他部分,非常上訴意旨並未加以指摘,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非字第六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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