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八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邱俊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屏
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
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二年度偵字第三一七二、三六七○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
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邱俊溢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SONYERICSSON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枚)及夾鍊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附表編號 2至21號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附表編號1 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叁仟伍佰元與劉振裕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理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累犯之成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必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被告故意再犯丙罪之日期係在甲、乙二罪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以前,不構成累犯,原確定判決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不問其所指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之前科資料,是否存在於事實審訴訟卷宗內而得以考見,均應認為有理由(最高法院 100年度第 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㈠本件被告邱俊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刑期雖於102年1月16日屆滿,惟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 2案因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嗣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1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執更第115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於103年 7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被告之執行案件資料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102年度聲字第1718號裁定各 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執行之有期徒刑3月,不能認已於102年1月16日執行完畢,僅應於上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8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中予以扣除而已,兩案應係於103年7月25日始執行完畢。㈡故被告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認定分別於102年2月中旬某日、102年2月9日、102年 2月25日、102年2月13日、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3日、102年2月26日、102年3月2日、102年3月21日、102年 3月28日、102年4月4日、102年2月25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9日、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27日、102年4月2日、102年2月27 日、102年 3月29日、102年4月4日所犯之本件販賣毒品案件,即與累犯之要件不符。原審未予查明,逕認被告上開案件已執行完畢,而依累犯論科並加重其刑,顯有適用法則不當及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三、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又被告所犯數罪,如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應併合處罰之要件,雖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且先執行期滿。嗣法院又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則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期滿之罪,僅應自執行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本件被告邱俊溢於民國一○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簡字第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A案),雖於一○二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惟被告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同法院以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B案)。上開二案嗣經同法院以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八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三年度執更字第一一五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於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執行案件資料表、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八號裁定在卷可按。故被告於一○二年二月九日起至同年四月四日止犯本件販賣毒品二十一罪時,前開A案所示之罪即不能認已執行完畢,乃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六○六號判決誤認前案有期徒刑業已執行完畢,並對各該罪皆依累犯論處,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有所影響。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確定判決撤銷,另行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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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販賣對│販毒時間│販賣毒品之情節 │販賣毒品│ 主 文 │ │號│象 ├────┤ │之種類、│ │ │ │ │販毒地點│ │數量、價│ │ │ │ │ │ │額 │ │ ├─┼───┼────┼─────────┼────┼───────┤ │1 │李明遠│102 年2 │李明遠欲透過邱俊溢│甲基安非│邱俊溢共同販賣│ │ │ │月中旬某│向劉振裕購買重量1 │他命1 包│第二級毒品,處│ │ │ │日 │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重1 錢│有期徒刑貳年壹│ │ │ ├────┤安非他命(價值7000│(3.75公│月。扣案之SONY│ │ │ │屏東縣屏│元),邱俊溢與劉振│克),價│ERICSSON行動電│ │ │ │東市公園│裕聯絡後,其2 人即│金3,500 │話壹支(門號09│ │ │ │路28號之│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元 │00000000號)、│ │ │ │全家便利│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SIM卡壹枚及夾 │ │ │ │商店 │聯絡,由劉振裕將甲│ │鍊袋壹包均沒收│ │ │ │ │基安非他命交予邱俊│ │;未扣案之共同│ │ │ │ │溢,邱俊溢與李明遠│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再約定於前揭時、地│ │所得新台幣叁仟│ │ │ │ │見面交易,由邱俊溢│ │伍佰元與劉振裕│ │ │ │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 │連帶沒收,如全│ │ │ │ │李明遠,惟李明遠因│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缺錢而先賒帳,又向│ │收時,以其等財│ │ │ │ │邱俊溢借款100 元以│ │產連帶抵償之。│ │ │ │ │加油。嗣李明遠無力│ │ │ │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 │ │ │ │ │友人王詠誠催討7100│ │ │ │ │ │ │元,李明遠之姑姑李│ │ │ │ │ │ │美玲知悉後,遂與邱│ │ │ │ │ │ │俊溢商議以3500元交│ │ │ │ │ │ │付邱俊溢,以解決此│ │ │ │ │ │ │債務。 │ │ │ ├─┼───┼────┼─────────┼────┼───────┤ │2 │李明遠│102 年2 │因林見隆無購買甲基│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9 日上│安非他命之管道,故│他命2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午10時2 │委託李明遠向邱俊溢│包,價金│徒刑貳年壹月。│ │ │ │分許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500元 │扣案之SONYERIC│ │ │ ├────┤李明遠即於102 年2 │ │SSON行動電話壹│ │ │ │同上 │月9 日上午,以0970│ │支(門號098933│ │ │ │ │275825號行動電話撥│ │1891號)、SIM │ │ │ │ │打邱俊溢持用之0989│ │卡壹枚及夾鍊袋│ │ │ │ │331891號行動電話,│ │壹包均沒收;未│ │ │ │ │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毒│ │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雙│ │級毒品所得新台│ │ │ │ │方約定於前址見面交│ │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易,於上開時間,由│ │收,如全部或一│ │ │ │ │邱俊溢交付價值1000│ │部不能沒收時,│ │ │ │ │元及1500元之甲基安│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非他命各1 包予李明│ │。 │ │ │ │ │遠,並向李明遠收取│ │ │ │ │ │ │價金2500元,而當場│ │ │ │ │ │ │完成交易。李明遠取│ │ │ │ │ │ │得甲基安非他命後,│ │ │ │ │ │ │再將上開價值1000元│ │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 │ │ │ │ │ │林見隆。 │ │ │ ├─┼───┼────┼─────────┼────┼───────┤ │3 │李明遠│102 年2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5日晚│ │他命2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9 時8 │ │包,價金│徒刑貳年壹月。│ │ │ │分許 │ │2500元 │扣案之SONYERIC│ │ │ ├────┤ │ │SSON行動電話壹│ │ │ │屏東縣屏│ │ │支(門號098933│ │ │ │東市公勇│ │ │1891號)、SIM │ │ │ │路21號之│ │ │卡壹枚及夾鍊袋│ │ │ │1 之邱俊│ │ │壹包均沒收;未│ │ │ │溢住處 │ │ │扣案之販賣第二│ │ │ │ │ │ │級毒品所得新台│ │ │ │ │ │ │幣貳仟伍佰元沒│ │ │ │ │ │ │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4 │許朝鈞│102 年2 │許朝鈞以0000000000│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13日晚│號行動電話撥打邱俊│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6 時26│溢持用之0000000000│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ICSSON行動電話│ │ │ │屏東縣屏│安非他命,雙方約定│ │壹支(門號0989│ │ │ │東市新興│於前址見面交易,於│ │331891號)、SI│ │ │ │街3 巷82│上開時間,由邱俊溢│ │M 卡壹枚及夾鍊│ │ │ │號之許朝│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 │袋壹包均沒收;│ │ │ │鈞住處 │許朝鈞,並向許朝鈞│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收取價金500 元,而│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當場完成交易。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5 │許朝鈞│102 年2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0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7 時2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6 │許朝鈞│102 年2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3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6 時2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7 │許朝鈞│102 年2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6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9 時4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8 │許朝鈞│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 日下│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午5 時18│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9 │許朝鈞│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1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8 時9 │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卡壹枚及夾鍊 │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0│許朝鈞│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8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9 時23│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1│許朝鈞│102 年4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4 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7 時23│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2│簡軒庭│102 年2 │簡軒庭以0000000000│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5日晚│號行動電話撥打邱俊│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11時30│溢持用之0000000000│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1000元 │。扣案之SONYER│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ICSSON行動電話│ │ │ │屏東縣屏│安非他命,雙方約定│ │壹支(門號0989│ │ │ │東市公成│於前址見面交易,於│ │331891號)、SI│ │ │ │路496 號│上開時間,由邱俊溢│ │M 卡壹枚及夾鍊│ │ │ │之簡軒庭│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 │袋壹包均沒收;│ │ │ │住處 │簡軒庭,並向簡軒庭│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收取價金1000元,而│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當場完成交易 │ │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3│簡軒庭│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8 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7 時4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1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4│簡軒庭│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12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7 時35│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許 │ │10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5│簡軒庭│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19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8 時許│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 │1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同上 │ │ │ICSSON行動電話│ │ │ │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伍佰元│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16│簡軒庭│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6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8 時1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10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7│簡軒庭│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7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9 時1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10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8│簡軒庭│102 年4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 日下│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午3 時50│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1000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壹仟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19│李文正│102 年2 │李文正以0000000000│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7日晚│號行動電話撥打邱俊│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7 時40│溢持用之0000000000│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號行動電話,表示欲│500元 │。扣案之SONYER│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ICSSON行動電話│ │ │ │屏東縣屏│安非他命,雙方約定│ │壹支(門號0989│ │ │ │東市公勇│於前址見面交易,於│ │331891號)、SI│ │ │ │路21號之│上開時間,由邱俊溢│ │M 卡壹枚及夾鍊│ │ │ │1 之邱俊│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 │袋壹包均沒收;│ │ │ │溢住處 │李文正,並向李文正│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收取價金500 元,而│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當場完成交易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0│李文正│102 年3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29日晚│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上6 時27│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 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21│李文正│102 年4 │同上 │甲基安非│邱俊溢販賣第二│ │ │ │月4 日中│ │他命1 小│級毒品,處有期│ │ │ │午12時39│ │包,價金│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分許 │ │500 元 │。扣案之SONYER│ │ │ ├────┤ │ │ICSSON行動電話│ │ │ │同上 │ │ │壹支(門號0989│ │ │ │ │ │ │331891號)、SI│ │ │ │ │ │ │M 卡壹枚及夾鍊│ │ │ │ │ │ │袋壹包均沒收;│ │ │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 │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台幣伍佰元沒收│ │ │ │ │ │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