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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五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淙吳三龍郭玫利林恆吉黃瑞華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談晧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二年度上

訴字第四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

度偵字第七三八五、一二一三九、一二八一三號),關於被告部

分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審及第一審關於談晧德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談晧德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附表一、二編號 5、三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計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之附表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再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原審以受刑人談晧德於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即本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人,因認受刑人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進而判處受刑人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然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12月14 日執行完畢出監,因而認定本件受刑人係為累犯,然上揭用以認定累犯之詐欺案件,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審,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是受刑人於本件犯罪時間(即100年11月28日至101年3月13 日間)之5 年內,並未有任何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之構成累犯情事,是原判決認定本件受刑人係為累犯,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之情事。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方為累犯,此觀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第一審判決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2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99年12月14 日執行完畢,復於如附表一至五所示時間故意再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因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論以累犯罪刑。檢察官及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駁回確定,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582號及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95 號判決在卷可按。然查上開詐欺案件,嗣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審,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以104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考。是被告於附表一至五所示犯罪行為時,並非「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不符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不構成累犯。第一審判決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原審判決未及糾正,而予維持,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及第一審關於被告部分之判決均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黃 瑞 華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交易方式    │販賣價格  │主文                  │
│      │            │            │        │            │(新台幣)│                      │
├───┼──────┼──────┼────┼──────┼─────┼───────────┤
│1     │100 年11 月2│桃園縣中壢市│高佩君  │以門號097640│1,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8 日22時5 分│(已改制為桃│        │9705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許          │園市中壢區,│        │與高佩君持用│命        │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下同)中山東│        │之門號097738│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路與金峰五街│        │6781行動電話│          │所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
│      │            │口之7- 11便 │        │聯絡交易毒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利商店      │        │事宜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            │          │案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
│      │            │            │        │            │          │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2     │100 年12 月6│桃園縣中壢市│高佩君  │以門號097640│2,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1時53分許│金鋒五街21巷│        │9705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2 號前(談晧│        │與高佩君持用│命        │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德住處樓下)│        │之門號097738│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6781行動電話│          │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
│      │            │            │        │聯絡交易毒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事宜        │          │,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
│      │            │            │        │            │          │案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
│      │            │            │        │            │          │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
│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交易方式    │販賣價格  │主文                  │
│      │            │            │        │            │(新台幣)│                      │
├───┼──────┼──────┼────┼──────┼─────┼───────────┤
│1     │100 年11月30│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7640│1,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5時21分許 │吉林路與文化│        │9705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路口之萊爾富│        │與朱毅龍持用│命(0.2 公│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便利商店    │        │之門號091106│克)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3554行動電話│(未取得價│SIM卡壹枚,門號0000000│
│      │            │            │        │聯絡交易毒品│金)      │705)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事宜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2     │100 年12月2 │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7640│500 元之甲│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22時10分許│金鋒五街21巷│        │9705行動電話│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2 號前(談晧│        │與朱毅龍持用│(0.1 公克│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德住處樓下)│        │之000000000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電話聯絡交易│(未取得價│SIM卡壹枚,門號0000000│
│      │            │            │        │毒品事宜    │金)      │705)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3     │100 年12月6 │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7640│3,5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8時47分許│金鋒五街21巷│        │9705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2 號前(談晧│        │與朱毅龍持用│命(1 公克│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德住處樓下)│        │之000000000 │)        │未扣案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電話聯絡交易│(未取得價│SIM卡壹枚,門號0000000│
│      │            │            │        │毒品事宜    │金)      │705)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4     │101 年2 月7 │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8160│1,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3時52分許│金鋒五街21巷│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2 號前(談晧│        │與朱毅龍持用│命1包     │案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
│      │            │德住處樓下)│        │之門號091106│(未取得價│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
│      │            │            │        │3554行動電話│金)      │)、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聯絡交易毒品│          │                      │
│      │            │            │        │事宜        │          │                      │
├───┼──────┼──────┼────┼──────┼─────┼───────────┤
│5     │101 年2 月28│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8160│1,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9時47分許 │金鋒五街21巷│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
│      │            │2 號前(談晧│        │與朱毅龍持用│命(0.2 公│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德住處樓下)│        │之門號091106│克)      │得新台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3554行動電話│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聯絡交易毒品│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行│
│      │            │            │        │事宜        │          │動電話壹具(含SI M卡壹│
│      │            │            │        │            │          │枚,門號0000000000)、│
│      │            │            │        │            │          │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6     │101 年3 月9 │桃園縣中壢市│朱毅龍  │以門號098160│2,000 元之│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4時58分許│金鋒五街21巷│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
│      │            │2 號前(談晧│        │與朱毅龍持用│命(0.2 公│案行動電話壹具(含SIM │
│      │            │德住處樓下)│        │之門號091106│克)      │卡壹枚,門號0000000000│
│      │            │            │        │3554行動電話│(未取得價│)、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聯絡交易毒品│金)      │                      │
│      │            │            │        │事宜        │          │                      │
└───┴──────┴──────┴────┴──────┴─────┴───────────┘
附表三:
┌───┬──────┬──────┬────┬──────┬─────┬─────┬──────────┐
│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交易方式    │販賣價格  │備註      │主文                │
│      │            │            │        │            │(新台幣)│          │                    │
├───┼──────┼──────┼────┼──────┼─────┼─────┼──────────┤
│1     │101 年2 月1 │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2,000 元之│與戴士良共│談晧德共同販賣第二級│
│      │日15時5分許 │西園路71巷17│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犯,由戴士│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號附近之萊爾│        │與李省親持用│命        │良提供甲基│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富便利商店  │        │之門號092061│          │安非他命交│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
│      │            │            │        │4808行動電話│          │由被告談晧│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聯絡交易毒品│          │德販售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事宜        │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            │          │          │電話壹具(含SIM卡壹 │
│      │            │            │        │            │          │          │枚,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夾鏈袋貳包沒收。│
├───┼──────┼──────┼────┼──────┼─────┼─────┼──────────┤
│2     │101 年2 月6 │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2,000 元之│          │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0時31分許│忠義路李省親│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公司附近    │        │與李省親持用│命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之門號092061│          │          │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
│      │            │            │        │4808行動電話│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聯絡交易毒品│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事宜        │          │          │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具(含SIM卡壹枚,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夾│
│      │            │            │        │            │          │          │鏈袋貳包均沒收。    │
├───┼──────┼──────┼────┼──────┼─────┼─────┼──────────┤
│3     │101 年2 月7 │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3,000 元之│          │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20分許│西園路71巷17│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號附近之萊爾│        │與李省親持用│命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富便利商店  │        │之門號092061│          │          │毒品所得新台幣參仟元│
│      │            │            │        │4808行動電話│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聯絡交易毒品│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事宜        │          │          │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具(含SIM卡壹枚,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夾│
│      │            │            │        │            │          │          │鏈袋貳包均沒收。    │
├───┼──────┼──────┼────┼──────┼─────┼─────┼──────────┤
│4     │101 年2 月11│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2,000 元之│與戴士良共│談晧德共同販賣第二級│
│      │日22時48分許│西園路71巷17│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犯,由戴士│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號附近之萊爾│        │與李省親持用│命        │良提供甲基│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富便利商店  │        │之門號092061│          │安非他命交│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
│      │            │            │        │4808行動電話│          │由被告談晧│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聯絡交易毒品│          │德販售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事宜        │          │          │產抵償之;扣案之行動│
│      │            │            │        │            │          │          │電話壹具(含SIM卡壹 │
│      │            │            │        │            │          │          │枚,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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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年2 月14│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2,000 元之│向駱政欣販│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4分許 │西園路71巷17│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入甲基安非│,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號附近之萊爾│        │與李省親持用│命        │他命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富便利商店  │        │之門號092061│          │          │毒品所得新台幣貳仟元│
│      │            │            │        │4808行動電話│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聯絡交易毒品│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事宜        │          │          │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具(含SIM卡壹枚,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夾│
│      │            │            │        │            │          │          │鏈袋貳包均沒收。    │
├───┼──────┼──────┼────┼──────┼─────┼─────┼──────────┤
│6     │101 年3 月7 │桃園縣中壢市│李省親  │以門號098160│1,000 元之│          │談晧德販賣第二級毒品│
│      │日17時8分許 │中華路上之某│        │0581行動電話│甲基安非他│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加油站      │        │與李省親持用│命        │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之門號092061│          │          │毒品所得新台幣壹仟元│
│      │            │            │        │4808行動電話│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聯絡交易毒品│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事宜        │          │          │償之;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            │          │          │壹具(含SIM卡壹枚,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夾│
│      │            │            │        │            │          │          │鏈袋貳包均沒收。    │
└───┴──────┴──────┴────┴──────┴─────┴─────┴──────────┘
附表四:
┌───┬──────┬──────┬────┬──────┬──────────┐
│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對象│販賣價格    │主文                │
│      │            │            │        │(新台幣)  │                    │
├───┼──────┼──────┼────┼──────┼──────────┤
│1     │101 年2 月28│桃園縣中壢市│樊孝德  │1 萬2 千元(│談晧德共同販賣第二級│
│      │日8時42分許 │榮安一街430 │        │4公克)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號4 樓(樊孝│        │            │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德住處樓下)│        │            │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壹│
│      │            │            │        │            │萬貳仟元與郭權明連帶│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郭權│
│      │            │            │        │            │明財產連帶抵償之;扣│
│      │            │            │        │            │案之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            │SIM卡壹枚,門號09816│
│      │            │            │        │            │00581)、夾鏈袋貳包 │
│      │            │            │        │            │均沒收。            │
└───┴──────┴──────┴────┴──────┴──────────┘
附表五:
┌───┬──────┬──────┬────┬──────┬──────────┐
│編號  │轉讓時間    │轉讓地點    │轉讓對象│轉讓之毒品  │主文                │
├───┼──────┼──────┼────┼──────┼──────────┤
│1     │101 年2 月21│桃園縣觀音鄉│朱毅龍  │0.1 公克甲基│談晧德明知為禁藥而轉│
│      │日10時29分許│(已改制為桃│        │安非他命    │讓,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園市觀音區)│        │            │扣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
│      │            │某修車廠    │        │            │收。                │
├───┼──────┼──────┼────┼──────┼──────────┤
│2     │101 年3 月11│桃園縣中壢市│高佩君  │數量不詳之甲│談晧德明知為禁藥而轉│
│      │日晚間某時  │金鋒五街21巷│        │基安非他命  │讓,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 號前(談晧│        │            │扣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
│      │            │德住處)    │        │            │收。                │
├───┼──────┼──────┼────┼──────┼──────────┤
│3     │101 年3 月12│桃園縣中壢市│高佩君  │數量不詳之甲│談晧德明知為禁藥而轉│
│      │日晚間某時  │金鋒五街21巷│        │基安非他命  │讓,處有期徒刑陸月。│
│      │            │2 號前(談晧│        │            │扣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
│      │            │德住處)    │        │            │收。                │
├───┼──────┼──────┼────┼──────┼──────────┤
│4     │101 年3 月13│桃園縣中壢市│高佩君  │數量不詳之甲│談晧德明知為禁藥而轉│
│      │日凌晨2 時22│金鋒五街21巷│        │基安非他命  │讓,處有期徒刑陸月。│
│      │分許        │2 號前(談晧│        │            │扣案之夾鏈袋貳包均沒│
│      │            │德住處)    │        │            │收。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五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