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于智何信慶吳三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非字第74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張簡文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7日確定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39號,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聲字第2806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張簡文和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論裁判原本或正本有關主文刑期之記載錯誤,均不能援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以裁定更正之,有最高法院44年12月26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可供參考。經查,被告張簡文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嗣經被告請求,由檢察官向該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於105 年11月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4139 號裁定就上開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並經確定,惟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 罪刑期,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其定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11月,該院所定之執行刑已超過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且對被告明顯不利。而該院嗣後發現有誤,竟援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復於106 年1月3日,以同案號,裁定更正主文之方式,將上開主文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顯然已影響原確定裁定之本旨,與上開決議意旨有違,且亦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之更正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441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二、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簡文和犯如附表所示2 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3月確定,依上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8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1月以下,定其刑期。乃原裁定依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已逾各刑合併之刑期,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資救濟。

四、原法院於民國106 年1月3日,以同案號,將上開確定裁定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期,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顯已影響原確定裁定之本旨,該更正裁定應屬自始、當然、絕對無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吳 三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宣    告    刑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07號            │字第1407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4日          │105年度7月14日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957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7月14日          │105年7月14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