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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

竊盜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汪梅芬宋松璟楊力進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即具保人
高文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1日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第一審確定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87 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雖與刑法從刑之沒收有別,但此項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 條第2 項規定,既具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效力,即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再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02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4008號確定裁定,諭知受刑人即具保人高文榮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係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486 號偵查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判處罪刑確定,經檢察官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居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然查,受刑人於原審法院 110年11月11日為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前之110 年10月12日晚上9 時10分許,駕駛贓車行經宜蘭縣某處道路停等紅綠燈時,因紅燈違規迴轉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發覺有異,因而駕駛警車追逐該車攔檢。詎受刑人與同車之游子力為求逃脫,未停車受檢,加速逃逸,且數度駕車衝撞警車。後於同日晚上9 時31分許,為警攔下,惟受刑人竟踹踢員警,進而相互拉扯,此時持槍在旁警戒之員警莊崑玉見狀,遂使用警槍朝受刑人開槍射擊一發子彈,致受刑人腹部中彈受傷,經警逮捕後戒護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宜蘭院區救治,同日進行槍傷手術,住院至110 年12月6 日辦理出院等情,此有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10 年11月23日函附通緝案件移送書暨偵查卷宗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7324號起訴書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於本件裁定前,既已因另案遭警逮捕戒護送醫治療中,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謂受刑人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原審法院於受刑人經警逮捕戒護送醫治療期間之 110年11月11日,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沒入保證金,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之制裁;而該沒入裁定依同法第470 條第2 項規定,既具有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效力,即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再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查被告高文榮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0 年度中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被告共同犯竊盜罪刑(有期徒刑4 月)確定,移送臺中地檢署執行。惟上開檢察署傳拘被告執行無著,遂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87 號聲請書,以被告逃匿為由,向臺中地院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經臺中地院於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008號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確定在案。茲因本件被告於臺中地院尚未裁定准許沒入保證金前之110 年10 月12 日晚上,即另因駕駛贓車遭警逮捕後,因受槍傷而戒護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宜蘭院區救治,住院至110年12月6日辦理出院等情,有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110年11月23 日函附通緝案件移送書等資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法院自不能謂被告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乃原審於被告經警逮捕戒護就醫後之110年11月11 日,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揆諸上揭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楊 力 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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