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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13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高玉舜楊皓清林怡秀

上訴人
高興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82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3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高興凱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下稱一般洗錢)2罪刑(均尚犯詐欺取財罪),並就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未及審酌上訴人於原審自白洗錢犯行,上開罪刑均合於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及其於原審已繳交犯罪所得之有利量刑因子,所為量刑,容有未洽,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刑部分之判決,改判各量處如原判決附表「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已詳敘審酌所憑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狀,認無可憫恕之事由,未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縱未說明理由,亦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以:上訴人為家庭經濟支柱,因需錢孔急,一時失慮,鋌而走險,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參與程度輕微,有情輕法重之嫌,原審未依前開規定酌減其刑,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此一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關於量刑,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科刑等相關一切情狀(包含上訴意旨所指其犯罪之動機、參與程度、犯罪後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節),分別為刑之量定。核其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反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屬原審關於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上訴人仍執前開情詞提起上訴,爭執原審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緩刑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情形,始得為之,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而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審酌裁量。當事人不得任憑主觀,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載敘如何認上訴人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而未予緩刑宣告,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坦承不諱,所犯情節非鉅,對金融秩序未造成影響,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指摘原判決未予宣告緩刑,顯然違法等語。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指為違法,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六、依上所述,本件關於一般洗錢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且無同項但書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本件得上訴之部分,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詐欺取財部分,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31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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