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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一號

竊佔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陳世雄黃正興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乙 ○ ○ 男

      甲○○○ 女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竊佔案件,對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第

一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七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五五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貴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一一八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七三七四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劉游(應為遊)騰、甲○○○係夫妻,均明知坐落高雄縣美濃鎮○○段七五一地號土地係屬國有,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六十年左右,翻修建築物時,將建物、屋簷擴及上揭土地;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曾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催劉游(應為遊)騰自行拆除,未獲置理;迄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經檢察官會同地政人員前往現場勘驗,測得被告等佔用上開土地面積共計○‧○○二二八八公頃等情,論處被告等竊佔罪刑。惟查竊佔罪之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此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自明。本件被告等於民國六十年間完成竊佔之行為,犯罪即屬成立,至民國七十年間,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詎原判決認『竊佔罪於竊佔行為成立時之繼續竊佔事實,應屬竊佔行為之繼續,而非竊佔狀態之繼續,在其完全除去竊佔之行為,將該不動產返還被害人之前,其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中』,判處被告竊佔罪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亦有明定。

再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司法院卅六年院解字第三五三三號解釋有案,具經本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一一八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七三七四號著有判例可循。本件原判決以被告乙○○、甲○○○係夫妻,均明知坐落高雄縣美濃鎮○○段七五一地號土地係屬國有,並委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六十年左右,趁管理機關不覺之際,翻修其等所有之同地段第七五二、七七四號土地建築物時,將建物、屋簷擴及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前揭土地;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台財產南三字第七九○二○三七三號(原確定判決誤為七九○三號)函催被告乙○○自行拆除,但未獲置理。迄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高雄縣美濃鎮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現場勘驗,測得被告等佔用上開第七五一號之土地面積共計○‧○○二二八八公頃等情,因而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被告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貳年。惟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十年,依前開說明,被告等於六十年間竊佔之行為,其犯罪即屬成立,迨至原審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判決時,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詎原判決誤認被告等犯罪行為仍在繼續實施中,而判處被告等竊佔罪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等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為免訴之判決,以資糾正。按被告乙○○,依卷內資料,其簽名及印文均為乙○○,而非劉游騰,並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一號於民國 8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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