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炳煌陳正庸陳世雄徐文亮吳信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號,自訴案號: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又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認定之事實略稱:被告甲○○及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月間,連續將前開伴唱錄影帶販賣予無主觀犯意之陳志遠,而未令購買之陳志遠於購買後與瑞影公司簽約取得授權,即告知陳志遠可公開上映前開伴唱錄影帶,致陳志遠誤信而受其利用,在雲林縣二崙鄉○○村○○路六五之五號其所經營之『三樂KTV』店內,連續公開上映前開伴唱錄音帶,供不特定之客人點唱消費,以此間接方式侵害弘音公司之視聽著作權利。嗣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零五分,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三樂KTV』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錄有歌曲之錄影帶云云。其經弘音公司帶警查獲時間係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零五分,惟弘音公司遲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始提起本件自訴,已逾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其自訴不合法,應諭知不受理,原審竟誤為實體判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犯人」,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故告訴期間之進行與否,係以其主觀之知悉情形為斷,且其知悉必須達到確信之程度,告訴期間始予起算。倘得悉僅致懷疑程度而猶待證實者,其告訴期間自應至有確據確悉之日起算。本件原判決係認定被告懿維視聽器材有限公司(下稱懿維公司)為自訴人弘音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弘音公司 )關係企業瑞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販售「至尊三○○」系列伴唱錄影帶在雲林縣之唯一代理商,被告甲○○則為懿維公司負責人,明知「夢中人」、「前世緣」等歌曲伴唱錄影帶,係弘音公司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製作發行,並享有視聽著作,專有公開上映該音樂視聽著作之權利,於販售上開歌曲伴唱錄影帶時,仍須令購買之業者於購買後與瑞影公司簽約取得授權,始視為經弘音公司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擅自公開上映,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月間,連續將前開伴唱錄影帶販賣予無主觀犯意之陳志遠,而未令購買之陳志遠於購買後與瑞影公司簽約取得授權,即告知陳志遠可公開上映前開伴唱錄影帶,致陳志遠誤信而在雲林縣二崙鄉○○村○○路六五之五號其所經營之「三樂KTV」店內,連續公開上映前開伴唱錄影帶,供不特定之客人點唱消費,以此間接方式侵害弘音公司之視聽著作權利。嗣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零五分,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三樂KTV」店內當場查獲,案經弘音公司提起自訴等情。是依原判決所認,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零五分,係在「三樂KTV」店內查獲陳志遠侵害自訴人之視聽著作權,並未認定自訴人係於上開時地即已知悉被告以此間接方式侵害其視聽著作權;且依卷證資料,亦均無從憑認自訴人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六時零五分即知悉「三樂KTV」店內公開上映之前揭伴唱錄影帶係購自被告。而自訴人係因陳志遠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始引用該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載前揭伴唱錄影帶係由被告出售等情,為其證據,提起本件自訴,有該自訴狀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見一審卷第三頁、第二二至二四頁)。又檢察官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原本,則自訴人應係收受該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後始知悉上情,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提起本件自訴,顯未逾越知悉後六個月內之告訴期間,其自訴自屬合法,第一審及原審據以為實體審判,要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本件非常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