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五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五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38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一三、七七九五、八八六四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有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可資參考。
經查本件原確定判決理由欄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惟判決主文欄卻未記載「未遂」兩字,其判決所載理由與主文不相適合,顯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又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之法定本刑最輕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原確定判決理由僅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一次,其法定本刑最輕應為三月以上有期徒刑,惟原確定判決主文欄卻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月,亦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有罪科刑之判決,應在所適用處斷之該實體法,於最高刑度與最低刑度之法定本刑間,為刑之量定;縱有加重或減輕之事由,仍應在依法加重或減輕後之法定刑度範圍內量定其刑,否則即屬違背實體法則之判決違背法令。復按科刑之確定判決,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之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如有不合者,屬判決理由矛盾。但判決理由矛盾,必致適用法令違誤,而屬於判決違背法令,或其理由矛盾,雖未致適用法令違誤,然對於判決仍有若干影響,屬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方得提起非常上訴;若其理由矛盾,非但未致適用法令違誤,且對於判決不生任何影響,例如確定判決之主文用語雖欠允當或有所漏載,然其所載之事實與敘明之理由及所援用之法條皆無錯誤,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均無影響時,即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稱審判違背法令與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判決違背法令暨同條項第二款所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範圍,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本件原確定判決於事實欄記載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明知購買金融帳戶者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之用,仍基於幫助犯罪之犯意,至華僑銀行麥寮分行開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出售該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予一不詳姓名男子,而幫助該男子犯罪。嗣該帳戶輾轉由黃士銘、蔡嘉財取得,兩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將農藥注入所購買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生產之飲料,連同擬妥之恐嚇信手稿略以:所附飲料已注射有毒物品,要求統一公司配合備妥現金一千萬元,如不配合或報警,全省各地將有許多人因飲用統一公司飲料而死亡,其並將通知各報社做大篇幅報導等語,以快遞寄至統一公司。繼由黃士銘多次另以電話向統一公司恐嚇稱:如拒不交付一千萬元,即將有毒物注射入飲料,再散布於統一公司所屬各門市部等語,致統一公司心生畏怖,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將十萬元匯入被告上揭帳戶內,惟黃士銘持該帳戶提款卡前往提款時,因該帳戶已經銀行為遲延提款之設定,致提款卡為提款機所沒入而未得逞等情。於理由欄內,除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外,復敘明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據上論結欄,復援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及其他相關之法律。至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所犯之罪部分之記載,雖漏載「未遂」二字,而有所不當,然此判決製作時顯然誤寫所生矛盾之訴訟程序違誤,對於全案幫助恐嚇取財未遂情節及認應依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論處罪刑之判決本旨,皆無影響,原判決之前開矛盾尚未致適用法令違誤,復對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均不生影響,此部分固無違背法令之可言。然原判決確認被告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之幫助犯,判決理由僅就其幫助犯部分,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未另依未遂犯之規定,遞減輕其刑。而被告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法定刑係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經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部分最輕為有期徒刑三月,乃原判決竟僅宣告有期徒刑二月,其刑之量定顯然逾越法定刑度範圍,而屬違背實體法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洵有理由,惟原判決之違背法令尚非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僅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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