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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七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正庸賴忠星宋祺韓金秀陳晴教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七號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違反職役職責罪減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定有明文。另同條第三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定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其中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分別由軍、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案件,應分別由軍、司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適用,亦為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項所明定。又減刑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職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強盜三罪,第一罪係由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五花判字第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其餘二罪則由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揆諸上揭說明,所犯違反職役罪既係由軍事審判機關所判決,則減刑自亦應由該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始為適法。原確定裁定詎竟疏失,亦予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俱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者,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定有明文。另同條第三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定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其中所稱之法院,不含軍事審判機關,故分別由司、軍法機關確定之案件,應分別由司、軍法機關辦理減刑;其應定執行刑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無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之適用,亦為「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三十項所明定。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違反職役職責罪,係由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五花判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自應由該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始為適法。乃原確定裁定竟誤依上開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並與被告所犯得減刑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減得之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及不得減刑之強盜案所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二罪之確定判決案號均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號)定其應執行刑,均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因原裁定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上開違背法令部分撤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減刑部分合法,非常上訴意旨亦未指摘為違法,故不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糾正。又定應執行刑部分,應於軍事審判機關減刑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宋   祺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陳 晴 教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一七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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